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4號
債 權 人 周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柏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正確利息起迄日為何?
㈡確認請求「日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未
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㈢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
務人王柏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施工鋁門窗之契約書影本。
㈤提出Line截圖竑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㈥陳報請求金額151630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