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43號
TCDV,114,司促,20943,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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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43號
債 權 人 周柏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建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黃建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迄日為何?
㈢請提出施工鋁門窗之契約書影本。
㈣請陳報請求金額20,000元之計算式。
㈤請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黃建棠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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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