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15號
TCDV,114,司促,20915,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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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童文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
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
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童文信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2月21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整予相對人童文信,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
為14.33%計算之利息。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
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
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
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詎相對人童文信自114年5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
欠貸款本金265,8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
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
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
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放
款往來明細、限期催告繳款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1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5852元 童文信 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20日止 年息14.33% 001 新臺幣265852元 童文信 自民國114年06月21日起 至民國115年03月20日止 年息15% 001 新臺幣265852元 童文信 自民國115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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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