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14號
TCDV,114,司促,20914,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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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冠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冠誠分別於:1、 債務人張冠誠前於民國113
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10,000元整
,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4
4,06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2、 債務人張冠誠前於民國112年7月6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
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
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4,640元
,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
.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
便。
(二)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898,701元,其餘部分詳如附
表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兩份、帳卡資料兩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9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4061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88% 002 新臺幣154640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4061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154640元 張冠誠 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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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