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855號
TCDV,114,司促,20855,202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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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LSHAVA DZAFITRAH SAFANGAT、EVA AG
USTINA YUNIOR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ALSHAVA DZAFITRAH SAFANGAT、EVA
AGUSTINA YUNIOR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向內政部移民署中
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電話查詢:該署已於114年8月13日
將債務人ALSHAVA DZAFITRAH SAFANGAT、EVA AGUSTINA Y
UNIOR送回印尼,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無法
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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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