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5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LSHAVA DZAFITRAH SAFANGAT、EVA AG
USTINA YUNIOR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
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ALSHAVA DZAFITRAH SAFANGAT、EVA
AGUSTINA YUNIOR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向內政部移民署中
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電話查詢:該署已於114年8月13日
將債務人ALSHAVA DZAFITRAH SAFANGAT、EVA AGUSTINA Y
UNIOR送回印尼,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無法
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向
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