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51號
債 權 人 赫里翁傳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淑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友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補正請求金額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新臺幣玖仟捌
佰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