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債 務 人 賴慧珊
高永順
一、債務人賴慧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玖佰
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二九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慧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永順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