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846號
TCDV,114,司促,20846,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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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慧珊高永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賴慧珊之還款明細表及尚欠餘額表。
㈡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
正。(依狀附借據影本所示,高永順為一般保證人,按民
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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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