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
債 權 人 楊靜芬即臺中市私立兒晴托嬰中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安云即曾梅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
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4月28日」?」,此項裁定
已於114年8月6日寄存於債權人送達處所所在地之臺中市警
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