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0號
債 權 人 傅暗芬
溫家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OO即鄭振炳之繼承人、鄭OO即鄭振炳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是法院調查結果,如認有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情形之一,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如於期限內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支付命令
之聲請,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應具備當事人能力及訴訟
能力,且因督促程序屬非訟程序,為求程序迅速,避免過於
繁雜,於實體上僅依債權人之主張,不經實質審查即發支付
命令,惟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各款及第508條至
第511條等程序上事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有無該條項各
款情事,故若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依首揭法條規定,其
聲請仍應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
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被繼承人鄭振炳之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
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㈢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
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㈣確認委任狀
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㈤確認債權人
「溫」家辰之姓名究為「甲○○」或「温家辰」?並提出身分
證影本及與姓名相符簽章。㈥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除利
息不得滾入原本外,其中新台幣19,570元執行費用已於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753號受償自不得重覆請求)
。㈦又債務人鄭OO、鄭OO係未成年人,請具狀列明其法定代
理人,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嗣債權人於同年8月8日遞狀補陳,惟依債權人所補之資料記
載未完全,未列其未成年人鄭OO、鄭OO之法定代理人,欠缺
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資料之記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