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
債 權 人 蕭國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提出債務人等有共同借款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408號附
表編號001、002合計新臺幣6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114年
8月13日補正狀所附全部借款契約合計債權額為新臺幣350
0萬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所提112年7月12日借款契約書請求新臺
幣600萬元給付之釋明文件(茲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該立契約書之當事人,
亦非支票之發票人,亦非匯款之收款人)。如無法補正,
請具狀更正對其之請求金額。
㈢提出對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所提113
年1月26日借款契約書請求新臺幣100萬元給付之釋明文件
(茲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及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該立契約書之當事
人,亦非支票之發票人)。如無法補正,請具狀更正對其
之請求金額。
㈣確認對各債務人可得請求之金額,及是否連帶請求給付。
(如各債務人應給付金額不相同,應分項請求)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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