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源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劉筆之最新戶籍謄本」,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
12日具狀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查詢其姓
名,尚有同名當事人致無從辨認為何人,故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