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511號
TCDV,114,司促,20511,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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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彭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劉筆之最新戶籍謄本」,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
12日具狀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查詢其姓
名,尚有同名當事人致無從辨認為何人,故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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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