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祝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芷妤、林睿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簽章就學之契約書,並說明得向債務人林睿閎請求之 法律依據。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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