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979號
TCDV,114,司促,19979,2025080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
債 權 人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祝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芷妤林睿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簽章就學之契約書,並說明得向債務人林睿閎請求之
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