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諮嫻即謝惠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債務人謝諮憫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14年7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因無法特定請求之相對人,故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