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29號
債 權 人 周勻巧即廖靜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得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 ㈠提出有代償金額226,710元之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債務代清償證明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
年7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