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債 權 人 聚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家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對債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
料。(依狀附本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為聚德科技有限公司與債
務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㈡提出債務人易沛網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本件請求
金額究為何?(新臺幣17,009,222元或新臺幣17,369,222元)
」,此項裁定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8月14日到院領取,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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