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31號
原 告 甲○○
樓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被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秋瑩律師
被 告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續字第三0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林惠貞、張朝旭 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 度偵續字第30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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