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89號
債 權 人 王思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宜津、沈柏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
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⑴經查債務人謝宜津部分住居於雲林縣古坑鄉,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
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⑵債務人沈柏辰部分,其係承租人即債務人謝宜津之同居人
,非連帶保證人,對其釋明不足,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