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607號
TCDV,114,勞補,60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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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7號
原 告 柯芷昀
被 告 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泰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932元(
計算式:工資6萬6,000元+資遣費1萬4,850元+勞健保自付額
及勞工退休金2萬0,082元=10萬0,9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
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
式:1,500 ×2/3=1,000),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0
元(計算式:1,630-1,000=6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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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