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詹前辛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郭國輝、劉環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2年12月31日92年度勞再字第1號
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