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教育訓練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4年度,89號
TCDV,114,勞小,89,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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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8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義傑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天韻運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錄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訓練費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
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
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反訴,非與本
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簡易訴訟程序,除本
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
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
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第436條之15、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60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被告所提本訴部分,係基於兩造簽訂之員工
教育訓練協議書請求反訴原告給付3萬8,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
反訴原告所提反訴部分,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11萬8,132元,核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之範圍,且反訴被告亦表示不同意就
反訴部分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從而,反訴原告所提反訴顯非
適法,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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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韻運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