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35號
TCDV,114,勞執,135,202508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郭士維


相 對 人 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8月1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2490H0840)之調解結果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
1萬0,084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8月12日經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11萬0,084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上
開款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
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
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
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
0條定有明文。次按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
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31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4年8月
12日部分調解成立、部分調解不成立,其中調解成立部分記
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萬0,084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490H0840
)為據,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
義務。又上開調解成立內容雖未約定給付期限,惟依民法第
315條規定,聲請人得自調解成立之日起隨時請求相對人清
償,則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且調解
成立內容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1/1頁


參考資料
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