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謝財旺
失 蹤 人 謝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謝文祥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戶籍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6樓
)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為聲請人之父,失蹤人前於民國
88年10月25日出門後即未再返家,迄今失蹤已逾25年,經本
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11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
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口
名簿影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少年
前案紀錄表、本院90年度婚字第573號判決、91年度婚字第2
28號判決、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結果、個
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勞保資料查詢結果、財產及所得查詢
結果、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11月18日中市生崇字第1
130010396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11月20日
中市警四分防字第1130047984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
報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13日中市社青字第11301
64425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1月22日健保
承字第1130641175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而經本院公示催告程
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等情,亦有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13號裁定及公示催告
公告為憑,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據此,失蹤人於88年10
月25日失蹤,且迄未尋獲,至95年10月25日即已屆滿7年,
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
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人失蹤屆
滿7年之日即95年10月25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