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登女
失 蹤 人 張達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達三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臺中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