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38號
TCDV,114,亡,38,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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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趙永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如附表出處欄內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
定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編號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 1 理由欄一、第1行 10年7月3日 10年7月13日 2 理由欄一、第2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3 理由欄一、第2至3行 該址後於66年6月29日變更為同路段147之10號 後於66年6月29日住○○○○○路段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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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