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100號
TCDV,114,亡,100,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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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臺中○○○○○○○○】)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於民國92年3月20日逕為住址變
更為臺中○○○○○○○○迄今,經西區戶政事務所人員向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通報為失蹤人口,警方於100
年12月16日受理登記,登載發生日期為100年12月15日,至
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臺中○○○○○○○○函暨所附戶籍謄本
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
民服務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
全民健保投保資料、臺中○○○○○○○○公務電話紀錄、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
表、家屬證明書、臺中○○○○○○○○里(鄰)長訪查紀錄表、戶
役資訊網站查詢-己身一親等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
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113年12月17日中市警防字第1130107847號函暨
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
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失蹤人甲○○年滿80歲,於100年12月15日起失蹤,迄未尋
獲,計算至103年12月15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
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
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
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3年12月15日下午12時,作
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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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