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0號
TCDV,113,重訴,50,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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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廖祿銘
詹智維
廖椿仲
蔡仁仲
被上訴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30日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5,817元,佔
用面積分別為54、32平方公尺,故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0,820,262元【計算式:125,817×(54+32)=10,820,26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併應補具上訴
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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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