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廖秀美
被 上 訴人 廖元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
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0萬9750元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