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劉珈誠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春長律師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本院卷第13頁起
訴狀),並主張遺產項目如本院卷第41頁附表所示,原告另
案訴請確認丙○○之妻子丁○○就遺產中一筆土地上之抵押權及
所擔保之600萬元債權均不存在等,有該案起訴狀在本院卷
第263~273頁可參(據原告陳報該案為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涉及丙○○是否積欠丁○○600萬元債務,是本件分割遺產之
訴,需先待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案件確認丙○○遺產範圍,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