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麗琴(即陳林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智(即陳林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陳俊豪(即陳林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俐君(即陳林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德誠、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㈡備位聲明: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醫
藥學院附設醫院應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
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前開先位及
備位聲明屬相互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
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前開先位及
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80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