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林佾蓁
被 告 陳秀香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