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76號
TCDV,113,訴,976,2025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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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原 告 林佾蓁
被 告 陳秀香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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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