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陳秀香
被上訴人 林佾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405,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4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