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偉強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日新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陳頂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曾毓淇
柯佑宣
陳相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附記:
一、反訴原告先位聲明係單純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第17
9條之規定為請求,並非以兩造間有租賃關係為基礎,再按
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施行法
第25條規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
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是請反訴原告依上開規定陳
報或具狀聲請調查,本院再就調查結果命兩造辯論後,再為
憑酌。
二、另備位聲明二部分,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70條
及第179條之規定為請求,亦非以兩造間有租賃關係為基礎
,亦有相同情形有另行調查之必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