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625號
原 告 張宏宇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被 告 簡士庭
訴訟代理人 王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
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房地無因法令限制不能分
割之情事,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無
不分割之約定。然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爰依共有
物分割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變賣系爭房地,所
得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貳、被告則以:伊不願取得系爭房地,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房地有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 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 ㈡系爭房地為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共有,有系爭 土地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 35頁),堪信為真正。又兩造並無協議不為分割,且系爭房 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復未能就分割 方法達成協議。是原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自屬有據。二、系爭房地以變價分割為適當:
㈠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 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法院為上述 分割之裁判時,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 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經查,系爭 房地為7樓社區華廈之1樓,內部為4房2廳格局,該戶僅有大
門為單一出入口,並藉由社區大門出入,地下1樓供停車使 用,亦為單一出入口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現況照片及系 爭房地複丈成果圖可證(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16頁、第12 3頁),若為原物分配,分割後之各部分勢將無獨立對外出 入口,原物分配顯無法滿足各該住戶之使用。又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土地為上開建物之基地,不宜細分,更不宜與建 物分歸不同人取得,故本院認為系爭房地並不適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方式為分割。兩造亦均表示無意願取得系爭房地 ,同意採變價分割方式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至第136頁) 。故本院綜合上述情形,亦認無從將系爭房地以原物分配於 其中一共有人,再以金錢補償之方式為分割。
㈡系爭房地若採取變價分割之方式,可使日後房屋及土地同歸 一人所有而為完整之利用,且透過執行法院經由鑑價、詢價 程序後,再定出最低拍賣價格為拍賣之執行程序,經應買人 競相出價,自可以公平之價格賣出,共有人亦可獲分配合理 之金錢,對全體共有人均屬有利。且兩造縱就系爭房地如具 有特殊感情或有其他保有系爭房地之迫切需要,亦各得依民 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優先購買權。綜合審酌系爭房地之使用 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將系爭房地全 數變賣,將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兩造 ,應為最符合兩造利益與系爭房地經濟效用之分割方法。肆、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兩造之意願、共有人利益、共有物之性 質、使用現況、經濟效用等情狀,認系爭房地以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故採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之,應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陸、按分割共有物具非訟事件之性質,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本應 由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得兼顧共有物之經濟效益及兩造利 益,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 ,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應由共有人各按其權利比例負擔, 方屬事理之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之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其等應 有部分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66㎡ 張宏宇:10000分之151 簡士庭:10000分之151 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層次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 1層:84.67㎡ 張宏宇:2分之1 簡士庭:2分之1 附屬建物: 平台19.24㎡ 花台5.05㎡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681.0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1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 地下層:617.53㎡ 張宏宇:100000分之835 簡士庭:100000分之835 3 未保存登記增建部分(即附圖編號B部分) 1層:21.07㎡ 張宏宇:2分之1 簡士庭:2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張宏宇 2分之1 2 簡士庭 2分之1
附圖: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1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