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彥苓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9萬3,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2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
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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