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69號
TCDV,113,訴,246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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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6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甲○○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00樓之0送達代收人 洪睿敏

訴訟代理人 李明潔律師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73年10月27日結婚,婚後
育有3名子女,於114年2月18日調解離婚成立。被告乙○○知
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二人於110年1月1 日起至11
4年2月17日止之期間交往,並於:㈠110年11月24日在臺中市
南屯區運動中心參加活動,被告間有搭肩、緊密接觸並親吻
對方;㈡於110年12月14日相約苗栗縣三義鄉火燄山健行;㈢
於111年7月21日至麗寶購物中心約會,有共飲水、共同前往
臺中市南屯黎明路用餐,被告甲○○於當日在被告乙○○住處
過夜;㈣被告甲○○於111年7月23日、24日、28日、31日在被
告乙○○住處過夜,可推知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並發生性行
為;㈤於113年5月間共同出國至冰島旅遊等超越男女間正常
社交往來分際之行為。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且
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以:被告間並無不當交往關係,被告甲○○因購買裝
潢材料結識被告乙○○,因被告乙○○介紹而加入其所屬運動社
團,被告有共同參與運動社團舉辦之活動並有共同出遊,惟
並非單獨出遊或相處;被告甲○○雖有至被告乙○○之住處參觀
石材樣品以挑選石材,然並非約會,亦無逾越正常男女互動
之行為,且未在被告乙○○住處過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乙○○以:被告僅是一般朋友關係,因商業交易而結識,
被告乙○○於閒聊時得知被告甲○○有運動喜好,故介紹被告甲
○○加入運動社團,因而逐漸相熟;被告乙○○不知被告甲○○為
有配偶之人,亦未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又原告主張之
110年11月24日、同年12月14日之侵權行為已罹於民法第197
條第1項之2年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於73年10月27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
女,於114年2月18日調解離婚成立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148頁),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
  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
  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乙○○知
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2
月17日止之期間交往,並有下開超越男女間正常社交往來分
際之行為:⒈110年11月24日在臺中市南屯區運動中心參加活
動,被告有搭肩、緊密接觸並親吻對方;⒉於110年12月14日
相約苗栗縣三義鄉火燄山健行;⒊於111年7月21日至麗寶
物中心約會,有共飲水、共同前往臺中市南屯黎明路用餐
,被告甲○○於當日在被告乙○○住處過夜;⒋被告甲○○於111年
7月23日、24日、28日、31日在被告乙○○住處過夜,並發生
性行為;⒌於113年5月間共同出國至冰島旅遊,而侵害其配
偶身分法益,應依前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照
片(本院卷第27至29頁)、杰達旅行社訂購單(本院卷第73
頁)、臉書截圖(本院卷第74頁)、錄影光碟及影像截圖(
本院卷第30至72、183、281至299頁)、監視器截圖(本院
卷第267至278頁)、視訊畫面截圖(本院卷第279至280頁)
錄音光碟及譯文(本院卷第263至264、301頁)為證,及
聲請本院向杰達旅行社函查報名及付款資料,然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依據原告提出之錄影光碟及影像截圖(本院卷第30至72、183
、281至299頁)及經本院於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勘驗
前開錄影光碟結果如附表所示,被告間雖有交付飲品予對方
飲用、以手搭肩或以手環腰近距離講話之情形,然未見原告
所稱親密接觸、接吻之互動情節,又衡以被告為有一定交情
之友人關係,則前開行為尚屬一般社交允許範圍,難認已逾
越男女交往之分際。至原告稱依據經驗法則,影像中交疊晃
動即是親密接觸、接吻,又被告摟肩後係步入陰暗處相吻云
云,僅屬原告主觀之推斷或臆測之詞,尚難遽採。又原告提
出其餘照片雖可證明被告有共同前往運動中心、至餐廳用餐
或被告甲○○前往被告乙○○之住處及被告甲○○之車輛有停放在
被告乙○○之住處外等情,然均無法證明原告所主張被告有交
往、過夜、發生性行為等情事,自無法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⒉再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14日相約苗栗縣三義鄉火燄山健
行等情,被告並不否認有共同相約健行之情事(本院卷第14
9頁),然辯稱僅係團體共同活動等語,被告乙○○並提出照
片為證(本院卷第167至170頁)。觀諸原告提出之照片(本
院卷第39至42頁)及被告乙○○提出之前開照片,被告確係共
同參與登山健行之團體活動,自非男女間不當交往行為等情
甚明。
 ⒊另被告均不否認有於113年5月間共同至冰島旅遊等情(本院
卷第150頁),惟稱係友人即訴外人戊○○邀約共同出遊等語
,被告甲○○並提出照片為證(本院卷第215至217頁)。參諸
杰達旅行有限公司於114年6月25日回函暨檢附信用卡訂購單
、收據及客戶應收暨繳款單(本院卷第239至246頁),可知
被告有委由杰達旅行有限公司為其等購買機票事宜,訂購單
上記載「2024冰島自駕環島」之文字,而機票付款方式則係
被告各自以信用卡付款49,900元,另備註開立予盧進享等情
,佐以被告甲○○提出之照片均係團體合照乙節,堪認被告辯
稱係與友人結伴同行出遊等節,應屬實情,被告既非單獨至
國外旅遊,核與原告主張不符,自難遽認被告間有何男女間
不當交往行為。至原告提出杰達旅行社訂購單及被告乙○○臉
書截圖,僅能證明被告均有至冰島旅遊,尚無法證明被告至
冰島旅遊有何逾越男女交往之分際情事。
 ⒋又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本院卷第263至264、301頁)
中,兩造子女即訴外人丁○○雖一再向被告甲○○提出質疑稱:
賺錢就可以出軌嗎?這個不能當你出軌的藉口等語,而被告
甲○○並未否認有出軌之情事,僅回應:那是原告造成、不是
其個人問題等語,惟前開對話均未提及被告乙○○,原告就此
亦陳稱:被告甲○○於婚姻期間存有外遇行為,被告乙○○僅是
外遇對象之一等語(本院卷第321頁),是被告甲○○於前開
對話所未予爭執之出軌情事是否與原告本件主張事實相關,
即非無疑,自難遽以認定原告主張被告甲○○與被告乙○○有不
當交往之情事為真實。
 ⒌此外,原告主張被告乙○○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等情,
雖舉監視器截圖(本院卷第267至278頁)、視訊畫面截圖(
本院卷第279至280頁)為證,然被告甲○○業已陳明未告知被
告乙○○其婚姻狀態等語(本院卷第222頁),又前開畫面均
無從證明被告乙○○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原告徒以主
觀推論主張被告認識、往來數年,沒有不知悉已婚之可能等
情,並無實據,亦難信之。
 ⒍稽此,原告未能就前開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則其
主張被告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2月17日止之期間交往,
並有超越男女間正常社交往來分際之行為,而故意侵害其配
偶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
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
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另原告固聲請調取被告自110年1月1
日起至114年2月17日之出入境資料,惟原告就此僅泛稱據悉
被告另有共同出國之情事等語,而未提出相關事證據以釋明
,則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非無摸索證明之嫌,故認尚無調查
必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編號 檔案 勘驗結果 1 檔名:0000000下午5點36分台中市后里區芙蓉麗寶樂園錄影檔(被錄影者:甲○○、乙○○) 00:00:00-00:00:02 身著白衣綠袖子T恤及黑褲之男子與身著粉色上衣、配戴口罩之女子站於黃色停車收費機棚左側交談。 00:00:02-00:00:13 男子就口飲用手中飲品後,將飲品交由女子,女子與男子交談以手比劃後,拉下口罩就口飲用男子交付之飲品。 00:00:13-00:00:27 錄影畫面晃動,晃動結束後,上開男女仍立於原地交談。 00:00:28-00:00:43 錄影畫面再次晃動、偏移,晃動結束後男女仍於原地交談。 00:00:43-00:00:44 男子配戴起口罩,女子轉過身背對頭。 2 檔名:甲○○摟著乙○○的腰 00:00:00-00:00:05 身著黑衣之女子與身著灰衣之男子立於灰色機車左側面對影像拍攝者之方向對話。 00:00:06-00:00:11 男子將手伸至女子背後,隨後靠近女子,至女子左側以右手環繞女子右側腰部,並將頭靠近女子頭部對話。 3 檔名:甲○○摟著乙○○的腰1 00:00:00-00:00:07 灰衣藍褲男子以右手環繞黑衣女子右肩之方式,自畫面左側經過行至畫面右側鐵欄杆處。 00:00:07-00:00:13 拍攝者移動靠近上開男女,鏡頭位移、晃動。 00:00:13-00:00:14 畫面停止晃動,並拉近對準上開男女,此時男子立於女子左前側。 4 檔名:甲○○摟著乙○○的腰2 00:00:00-00:00:06 灰衣藍褲男子以右手搭住黑衣黑褲女子之右肩,二人並肩而行,背對拍攝者朝畫面遠處行走離去。 5 檔名:甲○○摟著乙○○的腰3 00:00:00-00:00:02 灰衣藍褲男子以右手搭住黑衣黑褲女子之右肩,二人並肩而行,自畫面左側出現。 6 檔名:甲○○與乙○○接吻1 00:00:00-00:00:58 拍攝畫面鏡頭拉近,有二人立於樹蔭下之機車停放區,人像呈現模糊、灰黑色,無從辨識二人特徵,二人人影身形貼近,肢體、頭部輕微晃動。 7 檔名:甲○○與乙○○接吻2 00:00:00-00:00:24 有二人立於樹蔭下之機車停放區,人像呈現模糊、灰黑色,無從辨識二人特徵,二人人影身形貼近,肢體、頭部輕微晃動。 8 檔名:甲○○與乙○○騎腳踏車離開 00:00:00-00:00:03 灰衣藍褲男子將腳踏車自畫面右側牽出向畫面左側黑衣女子走近。 00:00:03-00:00:08 女子在左側,男子將腳踏車牽於右側,二人並肩而行,朝畫面右前方行走遠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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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