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2號
原 告 吳旻翰
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被 告 林佳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宏偉
被 告 楊峻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9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裁定在另案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已判決確定(見本院公
務電話記錄),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