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19號
TCDV,113,訴,1419,202508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19號
上 訴 人 李詩涵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世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2,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