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莊○○
相 對 人 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
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4年7月30日死亡,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
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