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周洽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被 告 周明星
胡周秋蓮
周益菘
周盈希
周宜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2財產內容欄關於「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臺
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