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29號
TCDV,113,保險,29,2025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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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張逸帆
張逸安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 張榮吉
送達代收人 蔡俊賢

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
審判決(113年度保險字第2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張
逸帆、張逸安張榮吉等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
聲明記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153元、1,534,153元、
1,534,153元,依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77元、29,277元、29,
277元,均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請分3筆繳納,以利判別),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即上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張榮吉 134萬8016元 113年3月27日 114年8月12日 (1+139/365) 10% 153萬4153元 2 張逸帆 134萬8016元 113年3月27日 114年8月12日 (1+139/365) 10% 153萬4153元 3 張逸安 134萬8016元 113年3月27日 114年8月12日 (1+139/365) 10% 153萬4153元 小計 460萬2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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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