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22號
TCDV,113,保險,22,202508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22號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6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1/1頁


參考資料
京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