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德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游德良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振傳
游進忠
游石定
游沛蓁
游振成
林游燕玉
賴春章
賴厚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原告游德良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新臺幣(下同)446,841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075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
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附表:被繼承人游張桃之遺產明細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 價額(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58.47㎡,權利範圍:全部) 58.47㎡×38,200元/㎡(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233,554元 0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新臺幣651元及其孳息 651元 合計 2,234,205元
二、本件遺產依原告本件之應繼分比例計算:
2,234,205×1/5=446,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