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佳音
受 選任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周連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所記載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其戶籍資
料不符,為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
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