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小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係就其所受
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36萬6,426元(計算式:1054萬4,421元+36萬6,912元+1
45萬5,093元,即原判決主文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總金額,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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