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2號
原 告 許秀卿
被 告 賀姿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818號),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
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賀姿華所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18號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等語(見附民卷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