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03號
TCDM,114,附民,40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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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鈞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瑋伯



被 告 洪喬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8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
,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
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
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
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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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鈞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