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599號
原 告 許慧貞
被 告 塗翰勻 年籍地址不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
,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
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
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
,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26年渝附字第214 號、23年
附字第248 號、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均著有明文)。再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所指被告塗翰勻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
有索引卡查詢證明1紙在卷可稽,是上開被告顯非本院刑事
案件之被告,並無何等被訴犯罪事實可言,揆諸首揭說明,
原告自不得循刑事訴訟程序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從而,
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