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78號
原 告 黃玉粲
被 告 黃升宏
謝承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明定。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
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
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
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升宏、謝承展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故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1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9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9月、8月乙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黃玉
粲遲於該刑事案件審結後之114年8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為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而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原告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求償,或倘因被
告或檢察官對刑事判決上訴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仍得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