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466號
TCDM,114,附民,246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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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66號
原 告 吳蕙如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0樓之0
被 告 鄭泰昌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222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泰昌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222號審
理,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刑事案件報到單
、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1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之本
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參,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
,被告所犯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依照首開說明,
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依
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於本件刑事案件經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
,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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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